侵权投诉
订阅
纠错
加入自媒体

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效益分享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分析

2016-04-22 14:15
九一隐士
关注

  (二)北京十方达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海利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1日,就东大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北京十方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十方达公司”)与开封东大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此后,就其中的节电工程设计环节,十方达公司与北京海利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海利瑞公司”)进行约定,由海利瑞公司委派工程师到东大公司安装样机并进行设备检测和数据采集,之后海利瑞公司出具了《改造方案》,同时与十方达公司签订了《“HLR”节电设备技术服务协议》(下称“《技术服务协议》”),并于2010年5月16日双方签订了《东大化工售后服务补充协议》和节能设备购销合同。但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过程中,由于海利瑞公司提供的节能设备无法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造成十方达公司与东大公司的能源管理合同履行不能。据此,十方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利瑞公司就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海利瑞公司主张,其与十方达公司公司签订的是购销合同,而非技术服务合同。其已经按照节能设备购销合同向十方达公司发送节电设备,十方达公司也依约付款。并且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发现产品不合格应立即通知海利瑞电子设备公司,提出异议的期限是3天,但十方达公司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利瑞公司接受十方达公司委托,以其节能技术专业知识为东大公司解决改良工艺、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问题。该公司经过事先调查、能源审计、出具方案、安装样机、测试节电率、对全部设备勘查、出具改造方案报告、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提供节电设备、收取技术服务费用、安装节电柜等一系列行为,与十方达公司形成技术服务合同的合同法律关系。节能设备买卖合同与《技术服务协议》与《改造方案》上下衔接,买卖合同应系总的技术服务合同项下的一个分项,其内容应当受到《改造方案》及《技术服务协议》内容的制约,故本案应当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照技术合同的规定处理。

  2.案例评析

  不同的合同性质直接影响到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承担违约责任范围的判定。本案中,若十方达公司与海利瑞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则海利瑞公司仅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供货的义务,即便其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与第一十一条之规定,亦仅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伙、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但若双方成立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则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及相关条款规定,海利瑞公司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作成果,应承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双方之间交易内容的分析判断,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技术服务关系而非简单的买卖关系,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公平地分配责任,填补损害。

  虽然本案中,发生纠纷的并非《能源管理合同》的合同主体,用能单位开封东大公司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但十方达公司与海利瑞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能源管理合同不乏相同之处,因此本案对能源管理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认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有借鉴作用。

  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的评析可见,若简单地将能源管理合同界定为买卖合同,将会过分窄化双方的权利义务,此种认定下,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未成功运作,实际并未产生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不仅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将取得设备的价款,这无疑不符合能源管理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质虽然目前尚存争议,但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仍可通过对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选取最为相近且能够较为全面地涵盖交易内容的有名合同作为参照,从而较好地平衡双方利益。

  结 论

  能源管理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分期付款合同、技术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均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所区别,因此,准确界定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质十分困难。在争议解决中,如果对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质判断错误,则可能导致合理有据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对于能源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而言,一旦发生损害,首先应当基于能源管理合同中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来判断纠纷性质,然后基于该类纠纷的法律规定,提出准确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才能够全面而有效地实现权利救济。

<上一页  1  2  3  4  
声明: 本文由入驻维科号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OFweek立场。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举报。

发表评论

0条评论,0人参与

请输入评论内容...

请输入评论/评论长度6~500个字

您提交的评论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继续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

文章纠错
x
*文字标题:
*纠错内容:
联系邮箱:
*验 证 码: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2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