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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地”事件爆发引关注 土壤污染治理市场分析(下)

2016-05-17 10:06
汉水狂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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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内发展:模式和技术突破至关重要

  1.模式:管理立法、修复标准、资金来源等问题尚需解决

  (1)《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将形成污染土地管理立法,对污染土地进行全流程管理。

  我们研究发现,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都有专门的立法对污染土地进行全流程管理,美国根据轻重缓急区分划分国家优先目录,而日本根据污染的威胁度分级管理,美国主要由EPA牵头,而日本主要由地方政府牵头管理。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在编制,我们认为立法出台后,国家将建对全国污染土地进行检测排查,然后根据污染情况、紧急程度、功能区进行分级管理。

  (2)我国土壤污染标准尚需进一步确立。

  美国和日本都具有明晰的土壤污染筛选和修复标准,我国土壤污染尚不明晰,以前的修复主要参照比较广泛的居住用地、展会用地、商业开发的标准,也没有对具体的污染物进行要求。

  未来,为了提升修复的效率,我国将针对土壤修复建立具体的标准,主要由风险评估和统一标准两种。我们认为,考虑土地的区域以及用途的不同,风险评估的标准将为主流。

  

  (3)土壤修复资金来源需要进一步确立。

  从土壤修复资金来源来看,美国强调污染者付费,政府辅助,日本强调土地所有者付费,污染者可追溯,政府辅助的原则。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并且污染场地责任方大多为国有企业,无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污染者付费,最终大多落实到政府头上。

  我们认为,对于存量污染的遗留土地,国外污染责任人付费和土地所有者付费的方式都不具备参考性,国家资金投入和地产开发商付费的模式径大可能成为主流。对于经济增值效应不明显的耕地,主要有国家资金投入,而对于商业价值比较高的场地,主要通过将成本转移给地产开放商,国家给与地产开发商一定的政策优惠。

  2.技术:从“挖土换土”的传统方式向多种技术联合的原位修复方式发展

  我国现行修复技术相对薄弱,主要以传统的“挖土换土”方式为主,未来逐渐向原位修复发展

  我国以前的土壤修复项目大多为房地产开发下的应急项目,要求在极短时间内修复污染场地。因此,大多修复方式将原有的污染土地挖掉,最后土壤有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处理,遗留许多问题。

  

  从根本上讲,“挖土换土“的方法运输成本比较高,后续污染土壤的处理和安置路径不明确,并没有仍根本上解决问题。统计美国1982~2005年间的土壤修复项目,原位修复技术占比48%,异位修复技术占比52%。我国现目前主要以异位修复为主,未来将更多地发展原位修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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