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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事故应急池设计管理规范及应用方案

2017-06-15 11:46
华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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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应急池的建设规范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二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含有大量苯、硝基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消防废水进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水体严重污染。为此,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2006年1月24日),要求各类化工生产企业需立即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此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国石化安环〔2006〕10号)(2006年3月3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09)(2009年4月1日),具体明确了石化行业事故应急池建设规范和要求。与此同时,国家又制定规范发布(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2009年10月1日)进一步明确化工建设项目事故应急池的建设要求和规范。此外,其他像纺织染整行业等也通过(HJ471—2009)《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技术规范》(2009年9月1日),明确了本行业的事故池建设要求及规范。

2事故应急池容积的确定

目前,不同行业对事故应急池的称谓各不相同的,且容积的计算方式也存在差别,现就几个主要环境监管行业事故应急池容积的确定方法介绍如下:

2.1化工建设项目中的事故应急池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在总则中明确提出“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由于该规范是国家标准,因此应急事故处理系统的设计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其事故应急池容量按式(1)计算(以下简称“国标法”):

式中:(V1+V2+V雨)max为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量,m3;V1为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或贮罐物料量,m3;V2为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及泄漏时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最少3个)的喷淋水量,m3,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有关规定确定;V雨为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废水收集系统的当地的最大降雨量,应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有关规定按暴雨强度公式确定;V3为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装置或罐区围堰内净空容量,m3;V4为事故废水导排管道容量,m3。

注: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

2.2石油化工项目中的事故应急池

对于石油化工项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以企业文件的形式规定了旗下石化企业事故存储设施的建设要求,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以企业标准的形式规定了其公司所属石油化工企业和销售企业石油库事故存储设施的建设要求,两者事故应急池容量均按下式计算(以下简称“石化法”):

式中:(V1+V2-V3)max为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或装置的最大值。

注:储存相同物料的罐组按一个最大储罐计,单套装置物料量按存留最大物料量的一台反应器或中间储罐计,末端事故缓冲设施(第三级防控)按一个罐组加一套装置计。

式中:Q消为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m3/h;t消为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按6~10h计算),h。

式中:V5为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量,m3;q为降雨强度,mm;按平均日降雨量;F为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m2。

式中:qa为年平均降雨量,mm;n为年平均降雨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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