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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全文)

2017-07-27 15:04
Ra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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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适宜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改造后的建筑室内环境指标满足改造设计要求。

3.0.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项目边界内建筑或相关用能设备(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核定。

3.0.3 公共建筑改扩建时应同步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且应满足国家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76)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要求。

3.0.4 建筑物在进行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5 鼓励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同步实施用能用水监测和计量改造,有条件的应开展分项计量,计量表应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分项计量数据作为节能量核定的基础数据。

3.0.6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宜参照相应的标准和导则开展能源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节能量核定的数据基础。

3.0.7 节能量核定机构应对节能改造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完成质量进行现场勘验,核定节能量,并出具核定报告。

3.0.8 改造项目节水量与节水率应单独核定,并纳入核定范围,核定方法应采取账单法。

3.0.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使用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措施,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用能系统的运行效率。

4 节能量(率)核定的原则

4.1 核定的原则

4.1.1 改造项目基准期和核定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准期和核定期一般以1年为一个单位长度;

2 基准期和核定期时间长度至少应包含用能设备(系统)或建筑的1个完整循环运行工况;

3 基准期和核定期的时间长度应保持一致。

4.1.2 节能量核定时,当建筑功能或影响用能系统或设备能耗的主要因素(如室外空气温度、建筑使用量、运行时间、建筑使用功能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误差范围内,对能耗进行修正。

4.1.3 对采用不同能源种类的建筑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时,能源计量单位应统一采用标准煤。常用能源折算系数应符合本导则附录A的规定。

4.2 核定方法的选用

4.2.1 节能量核定方法可采用账单分析法和测量计算法,优先采用账单分析法。

4.2.2 建筑或改造设备(系统)采用账单分析法时,应确保在节能改造前、后具备至少1个完整循环运行工况下的计量账单数据,计量账单数据应完整准确。

4.2.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采取账单分析法进行节能量核定时,可采取测量计算法:

1 由于相关原因,无法获得节能改造前后至少1个完整循环运行工况下的计量账单数据;

2 对某一设备(系统)进行改造需要核定节能量,该设备(系统)与其他设备(系统)没有分开计量。

4.2.4 采用测量计算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对影响设备或系统运行能耗的关键参数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60)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依据测量计算的要求对其节能量进行核定;

2 被改造的设备与系统应在改造前后在相近的运行工况下采用同样的检测方法分别进行性能检测;

3 关键参数的检测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3 节能量(率)的计算

4.3.1 节能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E

——

节能量(kgce);

Eb

——

基准期能耗(kgce);

Er

——

核定期能耗(kgce);

?E

——

能耗修正量(kgce)。

4.3.2 节能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e

——

节能率(%)。

4.4 能耗修正

4.4.1 公共建筑能耗的修正应根据建筑类型修正非节能改造措施引起的总能耗变化,保证建筑在基准期和核定期的运行条件基本一致。

4.4.2 当建筑主要能耗影响因素变化超过5%时,可进行能耗修正。确实由于能耗修正而产生额外节能率的改造项目,修正产生的综合节能率不能超过2%。

4.4.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建筑年能耗修正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

修正后的基准期能耗(kgce);

——

基准期能耗(kgce);

C

——

能耗修正系数。

4.4.4 能耗修正方法均应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如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办公建筑能耗可根据建筑使用时间或人均建筑面积进行修正,旅店建筑能耗的修正可根据建筑入住率或客房区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修正,商场建筑能耗的修正可根据建筑使用时间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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