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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全文)

2017-07-27 15:04
Ra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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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5 对于满足建筑“特种功能”的用能设备或系统,如医院建筑内的大型医疗设备、学校建筑内的实验/检测仪器、办公建筑内的信息中心设备等,应根据情况判断是否纳入核定范围:若节能改造实施范围包括“特种功能”的用能设备或系统能耗时,可将该“特种功能”的用能设备及系统纳入节能量核定范围;若节能改造实施范围不包括“特种功能”的用能设备及系统能耗时,可将该“特种功能”的用能设备及系统不纳入节能量核定范围,具体情况由节能量核定机构判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为维持建筑环境的用能设备或系统如实验室、信息中心的供暖空调设备或系统、照明设备或系统等均属于建筑常规功能的用能设备或系统。

2 术语

2.0.3 项目边界是用来界定改造范围的,改造范围可以是建筑中某用能设备(系统),也可以是单栋建筑的整体,或者学校、医院等建筑群区域。

2.0.9 水作为特殊的能源类型,节水量应单独核定。可计入节水量的改造措施除了更换用水设备、改造用水系统等技术改造措施外,还包含高校等建筑群针对跑冒滴漏现象维修室外埋地给水管道的改造措施。

2.0.12 综合节能率是将改造项目节水率折算为节能率后,与改造项目实施节能改造实现的节能率相加,得到的综合节能指标。节水率折算方法说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数据,2015年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强度为18kgce/(m2·年),按照电力折标等价系数折合56.60kWh/(m2·年),建筑用电价格约为1元/kWh,则能耗价值为56.60元/(m2·年)。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单位面积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指标均值约为3.47m3/(m2·年)。

以北京市和上海市非居民用水(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价格作为参考(为缓解当前国家水资源紧缺的局面,贯彻落实《城镇节水工作指南》文件精神,特以北京作为北方水价、上海作为南方水价的参考,以鼓励节约用水,加快节水改造)。北京非居民用水价格为9.5元/m3,则水耗价值为32.97元/(m2·年),以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价值和单位面积水耗价值之比折算,能耗价值:水耗价值= 56.60:32.97=1.72:1,即每降低1.72%的单位建筑面积水耗的价值相当于降低1%的单位建筑能耗,因此北方地区可将节水率1.72%折算为节能率1%。同理,上海非居民用水价格为5元/m3,南方地区可将节水率3.26%折算为节能率1%。

3 基本规定

3.0.5 对于有条件的公共建筑宜将照明和插座分项进行电能监测。对于公共建筑群,应实现每栋建筑的分类分项计量;对于单体公共建筑,如有不同使用主体,应按使用主体划片分类分项计量。

4 节能量(率)核定的方法和原则

4.1 核定的原则

4.1.1 基准期和核定期的实际长度应至少包含建筑或用能设备(系统)的1个完整循环运行工况。例如:对于供冷系统进行改造时,应至少包括1个完整的供冷季;对供暖系统进行改造时,应至少包括1个完整的供暖季;对整个暖通空调系统进行改造时,应至少包括1个完整的供冷季和供暖季。

4.2 核定方法的选用

4.2.1 节水量的核定方法均应采取账单分析法,并考虑用水人数增加等水耗修正因素。

4.2.3 单一设备(系统)开展改造采用测量计算法时,应注意该设备(系统)与其他设备(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可忽略不计或可测量和计算。

4.3 节能量(率)的计算

4.3.2 如果项目有节水改造,与节能率计算类似。则综合节能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ec——综合节能率(%);

e——节能率(%);

w——节水率(%);

Kw——节水率按照等价值法折算成节能率的折算系数。

4.4 能耗修正

4.4.4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中指出,办公建筑的使用时间和使用人数是影响其能耗的主要因素。一方面,在办公建筑中每增加1位使用人数,其办公、空调等能耗都会相应增加,但考虑到照明能耗几乎不受影响,而办公建筑中空调使用时引入的新风量并非随人数的增加而等比例增加,通常是采用固定模式输入新风,这就使空调能耗并非随人数等比例增加。因此,使用人数对建筑能耗的影响并非等比例影响。另一方面,使用时间的增加是会增加建筑能耗,但这也不是等比例的,主要原因是使用时间的增加通常是因为加班造成的,而此时,空调通常不开启,或只是局部开启。因此,本条文可参考《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的修正方法,根据建筑的实际使用时间和实际使用人数进行修正。其中,使用时间以年使用时间和实际使用人数为修正参数,单位为h/a;使用人数以人均建筑面积为修正参数,单位为m2/人。

参考《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的修正方法,办公建筑年能耗的修正系数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办公建筑能耗修正系数;

办公建筑使用时间修正系数;

办公建筑人员密度修正系数;

基准期办公建筑年实际使用时间(h/a);

核定期办公建筑年实际使用时间(h/a);

基准期实际人均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与实际使用人员数的比值

(m2/人);

核定期实际人均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与实际使用人员数的比值

(m2/人)。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中指出,一方面旅店建筑能耗强度会受入住率影响,随入住率的提高而增加。但考虑到旅店建筑中公共区域的能耗不受入住率影响的。同时,采用集中空调的四星级、五星级酒店,无论客人是否入住,制冷机组是仍需要开启和运行的,而能关闭的末端(通常为风机盘管)其占总能耗的比例并不高,且在某些酒店中,为了提供客人良好的舒适环境,无论客人是否入住,末端亦是全天开启,这些因素使入住率对旅店建筑能耗强度的影响是非等比例变化的。另一方面,现在的旅店除客房区域外,还存在会议室、商品店及餐厅等,虽然客房区域的能耗是主要的,但其他区域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即需要根据客房区面积比例(实际客房区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修正。

参考《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的修正方法,旅店建筑年能耗的修正系数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

旅店建筑能耗修正系数;

——

入住率修正系数;

——

客房区面积比例修正系数;

——

基准期旅店建筑年实际入住率;

——

核定期旅店建筑年实际入住率;

——

基准期实际客房区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

核定期实际客房区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中指出,一般认为客流量对商场能耗影响显著,从实际用能数据分析结果来看,二者相关性小。主要原因:在商场的实际运行中,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受客流量影响小,如照明用能,无论客流量多少,其运行是基本一致的。而通常认为受客流量影响大的空调能耗,在商场实际运行时新风的供应并非严格按照客流量的大小线性调节,而是按照通常的模式供应,若不考虑新风的影响,客流量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人体散热散湿来影响空调负荷,但这一影响程度及其有限。因此本条文规定商场建筑能耗指标可根据建筑使用时间进行修正。

参考《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的修正方法,商场建筑年能耗的修正系数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商场建筑能耗修正系数;

商场建筑使用时间修正系数;

基准期商场建筑年实际使用时间(h/a);

核定期商场建筑年实际使用时间(h/a)。

5 节能量核定方法(账单分析法)

5.0.1 能源公司一般提供逐月的建筑能源账单,包括用电量、用气量等,采用此类能源账单核定改造项目节能量时,应逐月计算项目节能量然后进行累加,最后统一考虑能耗修正量,能耗修正量的计算方法参照4.4。

5.0.2 采用用能设备(系统)分项计量数据核定改造项目节能量时,应逐项计算改造节能量及其修正,然后逐项累加得到改造项目总的节能量。

6 节能量核定方法(测量计算法)

6.1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系统

6.1.1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系统的节能量测算,应依据系统基准能耗并结合改造前后关键参数的测量结果进行核算。系统基准期能耗可通过针对改造前的能源审计报告、计量表具等数据进行分析获得。

6.1.2 空调系统或相关设备参数测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相关规定。改造前后测试工况应保持一致;常规机组运行负荷应不小于其额定负荷的80%;若改造后机组为变频机组、磁悬浮机组等,应根据改造后机组实际的平均负荷率水平确定测试工况;同时,改造前后测试的冷水出水温度应保持一致。

6.1.3 供暖及热水系统或相关设备参数测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60)的相关规定。空气源热泵机组运行负荷不小于其额定负荷的80%,锅炉运行负荷不宜小于其额定负荷的30%;改造前后测试的热水出水温度应保持一致。

6.2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

6.2.1 照明系统测量方法可以测量同类灯具的单个灯具功率,然后统计灯具数量按公式方法计算。也可以测量照明改造回路的功率,再参考公式方法计算节能量。

6.3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6.3.2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节能量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要求进行测量,通过计算常规能源替代量得出应用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节能量。

7 形式检查

7.2 改造后检查

7.2.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查宜采用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法,可参考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或门窗标识证书等资料。

7.2.3 设备性能检查可参考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能效标识等资料;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系统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等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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