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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修复发展趋势

2017-07-10 10:27
瑾年Inv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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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7 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力争 2018 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在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 年开展 1 次。

B.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 土地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到 2020 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同时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C.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2017 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 2020 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 4,000 万亩。同时,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2016 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 2017 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自 2017 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

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E.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 2017 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成。同时,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

F.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整合高等学校、 研究机构、 企业等科研资源, 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2020年底前,分批实施 200 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并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 2017 年底前,发布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同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

G.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同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
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

2、水体(地表水、地下水)修复

水体污染是指江河湖海、地下水、冰川等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到水的利用价值,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体污染可分为点污染和面污染,点污染是指污染物质从集中的地点(如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排放口门)排入水体,而面污染则是指污染物质来源于集水面积的地面上(或地下)。从污染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从污染源划分,可分为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从污染成因划分,则可分为自然污染和人为污染。

水体修复则是指水体(河流、湖泊、海洋、湿地和地下水等)受到污染或其生态系统的结构受到损伤后,采取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方法,在利用水生生态系统本身的自适应、自组织、自调节功能的基础上,重建健康的水生态系统,修复和强化水体环境系统的主要功能(特别是水体自净功能),并使修复的水体环境系统实现整体协调、自我维持、自我演替的良性循环,使水体恢复到原有的生态功能或减轻污染的过程。

水体修复的产业链上游企业为检测机构、修复用剂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中游企业为水体修复企业、环保咨询机构(监理机构)等;下游企业为污染水体所有者、环保主管单位。产业链上游企业为中游企业提供设备、修复用剂等支持和服务;中游企业提供从前期调查、风险评估到中后期的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后期评估等工作;下游企业发布项目。

水体修复的技术一般可分为水体物理修复技术、 水体化学修复技术和水体生物修复技术。目前在研究应用上一般以水体生物和物理修复技术为主,水体化学修复技术为辅。

与土壤修复相似,发达国家经过工业化快速发展之后,也较早的面临水体污染问题,此后发达国家通过法律约束及技术创新实现了水体的有效防治和修复,水体修复步入成熟阶段。

而我国,目前水体污染情况不容乐观。根据《2015 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 2015 年, 全国 202 个地级市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 监测点总数为 5,118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 1,000 个。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综合评价结果为:水质呈优良级的监测点 466 个,占监测点总数的 9.1%;水质呈
良好级的监测点 1,278 个,占 25%;水质呈较好级的监测点 236 个,占 4.6%;水质呈较差级的监测点 2,174 个,占 42.5%;水质呈极差级的监测点 964 个,占18.8%。地下水中主要超标组分为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铁、锰、“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铵氮)、氟化物、硫酸盐等,个别监测点水质存在砷、铅、六价铬、镉等重(类)金属超标现象。同时,根据《2015 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 423 条主要河流、 62 座重点湖泊(水库)的 967 个国控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开展了水质监测,Ⅰ~Ⅲ类、Ⅳ~Ⅴ类、劣Ⅴ类水质断面分别占64.5%、 26.7%、 8.8%,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我国水体污染形势严峻,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充分重视,法律体系和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技术的不断突破,市场化运营模式的不断创新,未来水体修复市场也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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