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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02 16:07
野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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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燃料种类及发热量

3.1.1 建筑卫生陶瓷生产应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柴油和其他煤气等清洁燃料。喷雾干燥器热风炉可用水煤浆做燃料。

3.1.2 当无法获得各种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实测值时,各种能源发热量及折算标准煤系数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各种能源发热量及折算标准煤系数

能源名称

单位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燃料油

kJ/kg

41816

1.4286   kgce/ kg

煤油

43070

1.4714   kgce/ kg

煤焦油

33453

1.1429   kgce/ kg

柴油

42652

1.4571   kgce/ kg

液化石油气

50179

1.7143   kgce/ kg

水煤浆

≥17000

≥0.5714kgce/ kg

油田天然气

kJ/Nm3

38931

1.3300   kgce/m3

气田天然气

35544

1.2143kgce/m3

煤矿瓦斯气

14636~16726

(0.5000~0.57124)kgce/m3

焦炉煤气

16726~17981

0.6143kgce/m3

其他

煤气

发生炉煤气

5227

0.1786kgce/m3

水煤气

10454

0.3571kgce/m3

电力(当量)

kJ/(kW?h)

3600

0.1229kgce/kW?h

【条文说明】3.1.2 表中列出建筑卫生陶瓷工业现在实际使用的各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其中水煤浆的燃烧热值来自于现行国家标准《燃料水煤浆》GB/T 18855 发热量Ⅲ级标准。有实测数据的,以实测数据计量;没实测数据的,按表3.1.2表中的折算系数计算。

3.2 生产线设计规模

3.2.1 新建、改建及扩建陶瓷砖单线生产规模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新建、改建及扩建陶瓷砖单线生产规模

分类

年产量(万㎡)

瓷质砖

≥150

炻质类砖

≥200

陶质砖

≥300

3.2.2 新建、改建及扩建卫生陶瓷单线生产规模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新建、改建及扩建卫生陶瓷单线生产规模

分类

年产量(万件)

隧道窑烧成卫生陶瓷

≥60

梭式窑烧成卫生陶瓷

≥20

辊道窑烧成卫生陶瓷

≥30

【节说明】该设计规模是指在现有工艺技术装备水平下,经济技术指标合理的生产规模。

3.3 能耗包括范围

3.3.1 卫生陶瓷综合能耗应包括综合燃耗和电耗。

3.3.2 陶瓷砖综合能耗应包括综合燃耗和电耗。

【节说明】能耗具体统计范围包括:原料粗中细碎、原料制备及输送、粉料制备、模型制作、釉料制备、成型、干燥、施釉、烧成、冷加工、检验包装、成品和半成品的搬运和输送等生产过程以及供水、供热、供电、供气、供油、机修等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和生产管理部门等所消耗的燃料和电力。不包括:石膏加工过程、匣钵及窑具加工制作、熔块制备、色料制备、生活设施(如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及运输保管、采暖、技改等所消耗的燃料和电力。

4 总图与建筑

4.1 一般规定

4.1.1 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原则,应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功能分区。

【条文说明】4.1.1 总平面布置是在选址报告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按审定文件的要求,在正式开展工厂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

场地条件是指新选场址及其周围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气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厂际协作、公共设施等条件。

总平面布置要充分利用场地及其周围的自然条件,主要是解决好建设(生产和施工)与自然的关系,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使总平面布置既能满足生产合理,安全可靠,合理紧凑的要求,又能节约开挖费用,减少土石方量,达到工程技术上的经济合理。

4.1.2 项目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及场地利用系数、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条文说明】4.1.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建设应执行国土资源部2008年1月发布的新修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1.3 厂区内停车场宜采用透水地面。厂区围墙用材宜选用灰渣砖等再生建筑材料。

4.1.4 主要生产车间的布置应缩短运输距离、管道长度和电缆长度,厂外运输应选用社会运输。

【条文说明】4.1.4 运输路线的布置除满足生产要求外,还应做到物流顺畅,线路短捷,场外运输尽可能利用集约化设施和条件。

4.1.5 建筑物外形应力求简单、规整,朝向有利于采光通风。在满足生产、防火要求和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将生产关系密切、生产性质、卫生条件及建筑特点相同或接近的车间合并建成联合厂房。

【条文说明】4.1.5 严格控制建筑体型变化。建筑体型系数越大,单位建筑面积对应的外表面面积越大,传热损失就越大。因此合理地确定建筑形状,除满足功能需求外,应考虑本地区气候条件,冬夏季太阳辐射强度、风环境和围护结构构造形式等因素,权衡利弊,尽可能减少围护面积,使体型不要太复杂,以达节能目的。

4.1.6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建筑应根据节能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应划分为A类;

2 居住建筑应划分为B类;

3 有采暖或空调的建筑应划分为C类;

4 非采暖建筑内有采暖房间应划分为D类;

5 非采暖建筑应划分为E类。

【条文说明】4.1.6 建筑按节能要求分类:

A类:公共建筑包括工厂办公楼、综合楼、化验室、科技中心、产品展示、独立的车间办公室、职工食堂、浴室、门卫等。

B类:居住建筑包括厂区的职工宿舍、招待所等。

C类:有采暖或空调的建筑包括制(储)浆车间、卫生瓷成型车间、施釉车间、配电站、水泵房、水处理室、空压机房、机修车间、车库等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

D类:非采暖建筑内有采暖房间包括车间值班室、办公室、检验室、控制室等。

E类:非采暖建筑包括烧成车间、原料库、化工仓库、备件库、成品库、地磅房等生产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

4.1.7 A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按建筑所在地理位置,应分别根据体型系数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及单一朝向的窗墙比、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

【条文说明】4.1.7 单层小公共建筑在最简单体型情况下,其体型系数仍大于0.4时,可将屋顶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在原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4.1.8 B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4.1.8 当A类的综合楼中居住类房间面积占总面积比例超过2/3时,则执行本条规定。

4.1.9 C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应根据室内外温度确定屋顶和外墙的最小传热阻,可采用外保温。严寒及寒冷地区C类建筑外门窗可按表4.1.9选取。有采暖的卫生瓷成型车间净空高度宜3.5m以下,墙体保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有关规定。

表4.1.9 严寒及寒冷地区C、D类建筑外门窗

严寒地区

C类

塑钢中空玻璃

D类

塑钢中空玻璃

寒冷地区

C类

塑钢中空玻璃

D类

塑钢中空玻璃

4.1.10 D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根据室内外温度确定外墙的最小传热阻,应采用内保温。在非采暖生产车间的隔墙外表面宜做外保温。严寒及寒冷地区D类建筑外门窗可按表4.1.9选取。

4.1.11 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6级;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外门气密部分门窗,门斗板部分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W/(m2·k)。

4.2 建筑各部位节能要求

4.2.1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宜采用外墙外保温技术及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4.2.2 主要生产车间不宜设计透明玻璃幕墙。

【条文说明】4.2.2 普通玻璃窗户(幕墙)的保温性能比外墙差很多,窗墙面积比越大,采暖和空调的能耗也越大。因此,从降低能耗的角度出发,应限制窗墙面积比。根据建设部建科〔2006〕38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通知”要求,“通风式双层节能幕墙应用技术”为节能型幕墙技术。

4.2.3 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制成的复合墙体、屋面及密封保温隔热性能好的门窗。

【条文说明】4.2.3 保证建筑物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时,通过维护结构的传热量不超过标准要求,不至于造成建筑耗热量或耗冷量的计算值偏小,使设计达不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4.2.4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中的A、B类建筑,当其节能设计指标难以满足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时,宜调整建筑设计参数。

【条文说明】4.3.1 权衡判断是一种性能化的设计方法,具体做法就是先构想出一栋虚拟的建筑,称之为参照建筑,然后分别计算参照建筑和实际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并依照这两个能耗的比较结果做出判断。当实际设计建筑的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能耗时,调整部分设计参数(例如提高窗户的保温隔热性能,缩小窗户面积等),重新计算设计建筑的能耗,直至设计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能耗为止。

4.2.5 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应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并应减少使用空调和人工照明,C、D类建筑外窗开启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50%,不便设置开启窗扇的建筑应设置通风散热装置。

【条文说明】4.2.5 建筑物室内空气流动,特别是自然、新鲜空气的流动,是保证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关键。无论是在北方地区还是在南方地区,在春、秋季节和冬、夏季节的某些时段普遍有开窗加强房间通风的习惯,这也是节能和提高室内热舒适性的重要手段。外窗的可开启面积过小会严重影响建筑室内的自然通风效果,C、D类建筑外窗开启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50%,本条规定是为了使室内人员在较好的室外气象条件下,可以通过开启外窗通风来获得热舒适性和良好的室内空气品质。

4.2.6 严寒地区的C类建筑应设置门斗或采取防止空气渗入的措施。

【条文说明】4.2.6 严寒地区的C类建筑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外门开启频繁。外门的频繁开启造成室外冷空气大量进入室内,导致采暖能耗增加。设置门斗可以避免冷空气直接进入室内,在节能的同时,也提高门厅的热舒适性。除了严寒和寒冷地区之外,其他气候区也存在着相类似的现象,因此也应该采取各种可行的节能措施。

4.2.7 C、D类辅助工业建筑应提高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

【条文说明】4.2.6 C、D类辅助工业建筑应提高围护结构,特别是透明部分的保温性能。

4.4 节能设计文件

4.4.1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中应设节能章节。节能章节应包括工程中采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名称、容重和导热系数、保温隔热工程做法、各部位热工性能指标、施工要求、执行标准等内容。

4.4.2 门窗明细表中应注明各保温门窗的传热系数限值、气密性指标、采用的型材和玻璃构造。

4.4.3 在要求有节能设计文件的地区,应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应提供建筑节能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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