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大气治污难题 借鉴德国能源结构调整经验
立法先行
德国能源结构调整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最初也是为了进一步缓解污染,尤其是空气污染。德国能源调整的关键时点发生在1991年。
1991年,为了降低污染,鼓励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以及方便可再生能源产生后能够顺利并网、传输到用户,德国政府颁布了《输电法》,这部法律就是为了解决当时风力发电传输问题,该法规定,电网经营者有义务优先购买风电经营者生产的全部风电,且价格不低于当地平均电价的90%。受此政策促进,德国风机装机总功率在短短十年时间内提高了50多倍,一举成为世界风能利用第一大国。
1998年,德国提出了“10万屋顶计划”,目标是在这些屋顶产生300兆瓦的太阳能电力。
而2000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更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汉堡经济促进局中国部主任韩大海(ThomasHeine)说,如果没有这套法律,德国的可再生能源不会有今天的局面。
该法律规定,能源公司有责任推广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强制入网。政府对可再生能源企业提供相应的补贴,而这些补贴很有针对性,比如会根据各地风能的季节性强弱,提供不同程度的补贴,风力较弱的地方提供的补贴时间会长,以保护风力发电企业的利益。
但德国发展可再生能源也并不一味盲目鼓励。为了防止发展可再生能源可能破坏环境,2002年德国政府又颁布了《环境相容性监测法》,比如规定,风力发电装置要选择符合生态和合适环境的地方进行安装。
在配合法律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同时,德国各级政府都积极推动新能源的利用,对各种新能源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的补贴和税收优惠,并积极投入资金研发新能源的开发和节能环保。
此外,也有专门的政策性银行为新能源发展提供优惠贷款,可以说从资金到法律,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是一个全方位的行动。
能源结构调整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不过早在德国能源结构开始调整之前,由于德国大量使用燃煤发电和取暖,在上世纪70年代污染非常严重。
为此,专门针对空气污染,德国也先后推出了几部重要法律。1974年,德国联邦政府发布《联邦污染防治法》,对导致环境污染物做了明确规定,强制要求大型工业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假装过滤装置,减少排污。1979年发布《关于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的日内瓦条约》,对区域排污给其他地区的影响也做了法律限制。
在直接针对性地控制空气污染方面,德国主要通过立法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技术创新和关停污染源以及完善监管体系等几个角度同时进行。
诸多重要的法律颁布,并严格执行,才使德国的环境,尤其是空气污染较上世纪有了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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