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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土壤修复市场:土壤污染三大关注点

2016-03-11 09:51
冷血の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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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忠梅解释说,在一部法律中往往只有一两条规定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这使得土壤污染防治无法系统有效地进行,“土壤与大气、水为三大环境要素,几乎所有的污染最终都会通过某种途径进入土壤。因此,土壤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整体、综合性的保护对策,零星、分散的规定显然无法满足要求。”

  与此同时,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和难治理性等特点,现行的法律条款只是原则性、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等,而对于如何保护土壤环境不受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环境进行整治、修复或改良,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难以具体实施。

  吕忠梅指出,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未针对土壤污染的特点进行制度设计,导致在土壤污染防治效果上大打折扣。此外,有些规定已经过时,不能适应当前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在有的规定中,存在部分指标定值不合理、有些污染物来源已被取缔,而新型污染物标准尚未更新补充的情况。

  在采访中了解到,于1995年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目前正在有针对性地细化修订中。

  胡静也表示,土壤承载的生产生活功能,使得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到公众健康、食品安全和土地的再开发利用,相关法律的出台刻不容缓。

  周健民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忧。他指出,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还在制定之中,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缺乏有效的法规依据和标准支撑,也没有操作性强的管理规范,“目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不清的问题十分突出,其中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管理主体和管理流程等均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落实。”

  据了解到,环境保护部自 2006 年起就着手启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研究工作。到2013 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境保护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议稿)》;2014 年 12 月,草案建议稿提交全国人大环资委。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列入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启动了前期工作。

  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律尚未出台之时,国内部分省份已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探索和实践,如在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就颁布了《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2016年,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首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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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重点是什么?

  应该把重点放在“防”上面,要突出以“防”为主,其次才是对污染土地进行修复

  在采访中,与会的代表委员都表达了一个相同的观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应抓住当前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问题,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建立一个系统完整的防治体系。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上,不能光侧重于‘治’,应该把重点放在‘防’上面,要突出以‘防’为主,其次才是对污染土地进行修复。”周健民表示。

  胡静也指出,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预防不可忽视,应尽量保护好现有的清洁土壤,“因为一旦土壤受到污染,回过头再进行治理的成本,将是预防所花费成本的十倍甚至百倍。”

  胡静说,发达国家的土壤环境管理经验表明,土壤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费用比例为1:10:100,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是土壤环境管理费用最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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