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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土壤修复市场:土壤污染三大关注点

2016-03-1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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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用地污染威胁农产品安全、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威胁人居环境健康,这是我国土壤环境面临的两大突出问题。吕忠梅认为,法律草案的制定要紧紧抓住这两个重点,对症下药,提出分级分类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要求。对于不同地区、不同污染程度的土壤,应因地制宜、能治则治,暂时不能治的抓好风险管控,确保土壤安全利用。

  周健民认为,土壤污染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当前的严峻形势面前,“防、控、治”是需要重点抓住的三个环节,因此在进行立法时,应针对“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污染土壤的修复”等重点内容,下大力气,着重笔墨,对各环节做出详细规定。

  责任明晰、奖罚分明是确保法律实施的根本。胡静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个部门之间要科学分工、合力施策,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一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使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吕忠梅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法》与 《环境保护法》是“单行法”与“基本法”、“子法”与“母法”之间的关系,《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各单行法律制定的依据之一,也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依据。而《土壤污染防治法》与现行土壤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或法律之间的关系,则是另一个层面上的“基本法律”与“单行法律法规”、“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作为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或“母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是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最重要的法律。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的和任务、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的追究等主要事项均由其规定,以保障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统一性。”吕忠梅说。

  吕忠梅还指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重点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首先应确立“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法律原则,通过规划、区划、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设计,加强风险管控、切断污染源头、遏制扩大趋势。

  其次,应摒弃“主管与分管”、“统管与配合”的传统部门分割管理体制,建立“整合式执法”体制和协调、协作执法机制。在本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之下,在明确环保、农业、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权责的基础上,参照即将颁行的“土十条”的相关内容,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定位和责任范围适时、适当、适度参与土壤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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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如何构建?

  立法时首先要完善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建立起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

  不过,即便有了法律的保驾护航,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制度确保政策的落实。

  无论是土壤的保护还是治理,都离不开对土壤的监测与评价,只有详细掌握了土壤的监测数据,才能知道土壤是否被污染、土壤的污染类型、污染物的数量等关键问题,进而确定保护或修复方案。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土壤状况的监测存在家底不清和因多部门管理造成职责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

  2005年4月~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联合开展了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上一次开展的全国土壤普查还是在20世纪80年代,那是建国以来的第二次土壤普查。

  周健民指出,针对同一块土地,我们目前并没有完整全面的数据,并且由于各部门采样、分析方法的不统一,人们对数据的准确性也存在质疑。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指出,对全国土壤污染情况家底掌握不清,就不能为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和污染治理修复提供科学依据。她建议要摸清底数,就是要在第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全面会诊土壤污染现状,尽快摸清土壤污染家底,为进一步搞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和污染治理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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