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说土壤修复市场:土壤污染三大关注点
“通过农地土壤污染监测系统的建立,使国家能够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种污染。因此立法时首先要完善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土壤质量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标准,定期对农业和工业等各种用地土壤质量进行调查、监测和控制,以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动态变化。”全国政协委员刘建军建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过程中,要在已完成全国和重点省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评价基础上,尽快部署启动相关区域与农业生产布局、主要农作物吸收污染程度相结合的测试研究与评价,以利指导具体生产。
如何通过推进土壤保护立法来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使土壤保护和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与会代表专家表示,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的同时,也应研究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此外,还要修订发布土壤环境质量新标准和相关的土壤环境标准,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建立土壤
污染与治理修复技术体系,为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有代表委员表示,目前,我国环保、农业、国土资源、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都有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职权,管理部门较多,带来了管理权限不清晰、权利重合交叉等现象。因此,构建起系统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主体及其职责权限成为当务之急。
“应该抓住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契机,厘清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加强各部门分工和协作,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各有关方共同参与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协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周健民表示,应有效整合管理资源,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在这一过程中特别要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管理流程的规范和管理标准的配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可操作性。
“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时,可以抓住土地流转这一核心环节来整合国土、环保、农业、经济等部门的管理力量,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更有效地落实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周健民说。
吕忠梅则表示,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重点区域的治理修复计划规划,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稳步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全国人大代表刘正军指出,在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过程中,还面临很多技术难题,需要整合企业、科研院所等部门共同攻关,提高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他建议结合长株潭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试点,支持在湖南省建设农田土壤污染防控与修复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以利于更好地将治理示范与科技研发应用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农用地污染的防控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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