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我国土壤修复市场盈利模式分析
(2)“先修复,后出让”:先修复后出让即污染场地在进入拍卖前必须进行修复。场地修复所需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或者专门设立的融资平台,与“先出让,后修复”的方式相比,可以更好地监督土壤修复的进展。目前,采用这种方式比“先出让,后修复”更多。
广氮地块修复:政府出资,出让前完成修复。原广州氮肥厂在倒闭停产后,土地被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收回。该地块需修复的土壤量为5963 立方米(实际需处理约9000 多立方米),整体修复费用超过600 万元,全部由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出资,于2010-2011 年由广东省生态与土壤研究所完成了修复工作。修复完成后,地块用途为居住或商业用途,其中天河广氮AT06070407 地块在2013年5 月6 日由深圳天健地产以1.9489 亿元入手,并于2015 年2 月开始地块项目的建设,预计投资额达5.6 亿。
1.3 政府主导下,以财政资金支持示范项目
财政支持示范项目适用于责任主体难以追溯、土地流转价值有限情形。对于责任主体已难以追溯,同时由于部分矿区、农业用地,由于其房地产开发、土地流转价值有限,其最终难以通过商业化形式解决。面对此类型土地,其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现有的示范项目以政府采购服务为主,土地开发流转、资源化产品提供补充。政府通过中央、财政拨款,或配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融资、取得银行贷款等模式,用以支付相关治理费用。治理完成后,清洁土地具有土地流转开发价值与土壤修复资源化产品提供一些价值补充。
财政支持污染治理逐年加码。2006 年环境保护支出科目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2014 年,中央财政下达19.9 亿元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而2015 年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执行数约为37亿元,2016 年中央财政预算中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数为90.89 亿元,中央财政支持逐年加码。
两权抵押贷款细则出台,未来农村土地流转价值有望提升。根据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3 月11 日的记者会上表示,被污染的农用土地、建筑用地将是“土十条”的重点。污染的农用土地的修复成本高,且修复的直接效益低,而地方财政吃紧,导致修复农用土地的资金缺乏。2016 年3 月24 日,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随着两权抵押贷款细则的出台将会提高农地流转的价值和速度,随着农田修复治理方面的配套政策出台和相应机制的完善,土壤修复资金将会得到保障。
2、“十三五”土壤修复政策目标已定,新模式解决资金缺口值得期待
2.1 环保行业原生缺乏盈利模式,盈利模式依赖政策补齐
环保产业原生缺少“盈利模式”。我们认为,由于环境污染本身外部效应显著,排污企业产生污染成本由社会大众承担,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将对排污企业造成成本与费用,所以排污企业本无内生性动力去采购环保设施、进行环保处理。除节能、资源回收等细分外,大部分污染防治环保产业天然缺乏原生性盈利模式。
赋予盈利模式靠政策驱动。由于造成污染产生大量社会总成本,政府通常通过政策手段调解来赋予环保产业以盈利模式,解决外部性问题。以脱硫脱硝为例,由于空气污染的严重问题使得政府注重脱硫脱硝问题,政府在“十二五”政策中订立相关目标,为实现相关目标,政府在规定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同时,辅助以脱硫脱硝电价补贴,调整排污费实施减排减半征收,多排加倍征收等手段,最终“十二五”期间火电机组脱硫脱硝效果显著。我们认为,赋予盈利模式主要依靠政策驱动。若相关污染危害性大、且政府已订立相关目标,即使目前没有明确盈利模式,但若国外、以及我国过往污染防治中存在类似政策手段可解决“盈利模式”问题,相关“盈利模式”有望最终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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