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外“毒地”污染事件环评报告“存在严重瑕疵”?
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场地开展修复后,会产生一定的空气污染,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修复土方挖掘施工时的废气污染的监管,避免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修复产生的污染对在校师生的影响。”
环评报告明确建议:“由于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场地开展修复后,会产生一定的空气污染,对本项目有一些影响,建议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修复时,加强防护和监管,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015年5月13日卫星照片:常隆地块红色污水潭和在建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图片来源:谷歌地图
这次污染事件的报道,污染发生的导火索基本是包括两个方面:土壤修复过程施工方式不当、学校开采利用地下水(常外校方已辟谣学校用水来自市政供水,未开采地下水)。这两个方面,环评报告均有明确说明。因此,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环评报告对外环境影响的分析是到位的,是客观的。
当然,事后看来,环评报告应当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在污染地块修复完成后方可投入使用。不过这个说法,笔者认为有事后诸葛亮的嫌疑。在实际的环评工作中,这类要求,有可能因为开学时间限制而遭到学校的反对;从审批角度看,由于这类要求模棱两可,审批部门会要求环评报告明确学校是否采纳“在污染地块修复完成后方可投入使用”的要求。
三、环评报告监测数据应考虑农药成分?——监测数据引用符合环评技术导则要求
央视新闻采访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刘阳生,刘教授认为环评报告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监测缺失农药成分等监测指标。
刘教授的评论,存在一个非常识性的错误,那就是学校建设本身排放的污水并不含有农药成分,换句话说,农药成分不属于该项目的特征污染物,故地表水现状监测不含农药成分指标是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的相关要求的,大气环境现状监测情况也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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