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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2014-03-20 00:07
Timeless落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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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现有建筑节能法规体系如下:

  2000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针对北方城市住宅的采暖提出节能设计要求。

  2008年4月,《节约能源法》实施,单列了关于建筑节能的章节,提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主体及责任,建筑工程的全过程应符合节能标准,房地产销售应反映建筑节能信息等多项要求。

  2008年10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新建建筑节能从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销售和保修六个环节予以规定。

  2008年10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旨在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和节能措施。

  2.行业竞争

  a)  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增长,在建筑节能领域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公司,如贵州汇通华城、深圳达实、珠海慧生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华电华源、北京奥天奇等。这些企业之间的竞争具有一定的区域性。

  b) 目前发展不错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产品。节能改造一般会涉及到硬件设施的更换、软件设备的升级等,如果节能服务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轻则达不到预期节能效果,重则影响到被改造的企业的正常运营。

  c) 市场存在无序恶性竞争。一些不具备核心技术实力较差的中小型节能服务企业以采用劣质材料,缩减售后服务等方式,不计成本低成本中标,给行业形象和信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d) 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开始进入资本市场。现在已经有许多投资公司开始关注节能领域,并且一些投资公司已经和节能服务公司开始洽谈投资合作。比如神华集团已经投资了深圳达实公司。深圳达实公司入选为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2008年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创业板重点上市企业五家首批入选企业之一。由于这些企业之间的竞争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因此是否能获得资本的支持,对于企业进行大规模的区域性扩张以及参与跨区域竞争显得非常重要。

  3.投资效益

  以主要经营模式EMC进行说明。经过对EMC模式节能服务企业的收益情况计算, EMC模式建筑节能服务行业的平均净利润率是29.86%。部分投资项目收益比及回收期如下:

  部分投资项目收益比及回收期

  产品状况

  1.目标客户

  主要为工业企业、政府事业单位、写字楼和住宅小区等。

  2.销售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EMCo)主要采用EMC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公司垫资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效益,获得滚动发展。具体有三种方式:

  a) 节能效益分享型:EMCo为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在合同期内,EMCo拥有节能设备所有权,与用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回收投资和实现盈利,在合同结束后,设备所有权和全部节能效益归客户所有。

  b) 节能收益保证型:节能项目投资资金一般由EMCo为客户寻找,以客户的信用获得借贷资金,从而与项目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将记载于客户的资产负债表;EMCo必须保证每年的节能收益能够偿还贷款利息和本金,并最终在合同期满完全清偿贷款。

  c) 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的能源费用全部交给EMCo,EMCo负责节能改造和投资,节约的能源费用归EMCo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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