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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环境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改进方向

2015-01-24 09:45
魏丁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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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通过文献调研全面梳理中国水环境管理体制现状,按照立法、组织体系、监管工具、问责机制、监管能力的逻辑识别了环境监管体制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监管体制的改进方向。

  中国水环境监管体制现状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水污染方面的专门法律,奠定了中国水污染防治的法制基础,该法确立了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规定了污染物排放限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法律责任以及水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和环境标准体系。1996年第一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现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战略转移:从单纯点源治理向面源和流域、区域综合整治发展;从侧重污染的末端治理逐步向源头和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发展;从浓度控制向浓度和总量控制相结合发展;从分散的点源治理向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转变。2008年第二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突出了“强化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体系、拓展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范围、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内容。除此之外,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10余项法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

  ——涵盖多部门的水环境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建立

  根据现行的政府机构设置,水环境管理职责分工主要涉及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财政部和建设部门。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是两个最主要的水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水利部负责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在水环境管理方面,包括: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等等。环境保护部是国务院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等等。同时,现行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此外,按照建设部(2008年3月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三定”方案规定,建设部具有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的职能,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和建设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密切相关。中国的水环境管理还涉及农业、交通、林业、财政等部门,如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交通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水运环境的管理等等。

  ——水污染防治各类监管工具逐步完善

  命令—控制类的环境监管工具,包括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制度逐步完善,并发挥基础性作用。与此同时,经济类监管工具的种类进一步完善,包括绿色税收、环境收费、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绿色贸易和绿色保险等,与此同时,各类经济类环境监管工具的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经济类监管工具的框架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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