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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环境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改进方向

2015-01-24 09:45
魏丁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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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防治问责机制逐步建立,考核制度逐步建立

  1.制定重点流域和水利工程水污染防治的考核问责制度。为了推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实施,落实目标责任,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多项考核办法,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成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保障。

  2.启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及考核制度。2014年,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考核组织、程序、内容、评分和结果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全面启动。

  3.部分地区尝试实行“河长制”等特色的考核机制。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暴发后,无锡市开始探索实施“河长制”,即由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督办水污染防治工作。随后,全国多地开始实行“河长制”,积极探索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度。

  ——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有所提高

  1.环境统计制度逐步完善。中国自1981年建立环境统计制度,至今多次调整统计范围和方法。1997年,环境统计范围中增加了乡镇企业部分。2011年环境保护部对统计制度中的指标体系、调查方法及相关技术规定等进行了修订,统计范围扩展为工业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5个部分。环境统计覆盖范围、调查方法不断完善。

  2.涉及多部门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初步建立。环境保护部主导的国家环境监测网由覆盖423条河流和62座湖泊(水库)的972个断面(点位)组成。水利部负责全国水资源监测站网及监测工作管理,以及全国水资源质量信息的发布。全国共有2600多个水环境监测站。国土资源部2012年对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点总数为4929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800个。

  3.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全面展开。“十一五”期间,为保证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在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下,将减排监测体系作为主要污染物减排三大体系之一。纳入重点监测的企业数量从2008年的近8000家增加至2013年的15797家。根据有关调查,废水国控企业中70%开展了自行监测(李莉娜等,2014年)。

  4.与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相关的支撑体系不断完善。2007年底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构成了“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工作的“三大体系”,为污染物总量减排提供了重要支撑。“十二五”以来,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监测、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

  中国水环境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国水资源保护主要是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由于中国在立法时坚持“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且“部门化”的色彩较重,导致现有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法律内部之间不协调的现象。与此同时,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过多强调部门利益,造成职责设置的重复或空白。普遍认为,中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着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内容存在交叉和矛盾、某些立法授权不符合科学管理的规律等问题(王灿发,2003年;汪劲,2009年)。此外,目前中国法律法规中及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协调都缺乏流域综合管理的理念,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及其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王毅,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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