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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碳排放总量控制与碳交易试点省市具体做法

2015-10-16 02:36
老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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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均明确当地发展和改革委是碳交易的主管部门。由于碳交易的专业性较强,政府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为防止政府失灵,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十分必要,对配额分配、企业排放量进行监测,保证政策的公平、公正。从法理上说,自己监督自己往往是不利的,因而必须设置外部监督。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由第三方机构对法律行为进行监督的立法体例比较常见,因而建议我国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对碳排放总量控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总量目标设置

  管制气体种类。从国外经验来看,对哪些气体排放具备监测能力是选择其是否作为管制对象的重要因素。2003年欧盟排放交易指令规定,EU-ETS 在第一阶段调控的温室气体种类只限于二氧化碳, 这取决于欧盟当时的排放情况和监测能力。但在技术成熟的前提下,如果将更多种类的温室气体纳入管控范围,可以进一步降低减排成本。如美国RGGI、加州碳排放交易体系,交易气体种类则涵盖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

  当前,试点省市都选择了二氧化碳作为管理控制气体,而未涉及其他温室气体。在国家层面,应当在考虑排放监测能力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应该管制的温室气体种类,以引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

  总量目标设置。总量控制目标的形式,主要有两类:(1)绝对量目标。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总量目标应该允许多大的灵活性。(2)相对量目标。包括每单位产出,部门交易量,组合标准,如可再生能源份额,可再生能源证书等。

  深圳提出建立“可调整的”总量控制体系,其实质仍属于相对量目标。虽然目前各试点省市总量设定的方法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大致的思路都是,结合各地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碳强度减排目标、GDP增速这三方面的参数设定。试点省市对碳抵消都做了规定,差别在于允许的抵消比例有所不同:深圳市和广东为10%,上海允许5%。严格的碳抵消规定有利于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特别是减少本地的排放。

  涵盖行业。欧盟碳排放交易涉及行业较广泛,第一阶段就包含了能源业、耗能 20MW 以上的炼油、水泥、钢铁、陶瓷、玻璃以及造纸等行业,到第二阶段调控范围扩大到交通、化学、铝等行业,最近又尝试将航空业纳入管制范围。涉及行业越广,减排效果越好,而且市场越大,交易的成本越低,碳价格也会越稳定。美国的强制碳交易制度则比较保守,多集中在电力产业,如加州碳排放交易体系和RGGI。

  试点省市总量控制的涵盖范围均有所不同,与当地的产业结构有明显关联。深圳将工业、建筑以及交通业纳入强制减排范围,上海纳入了包括钢铁、石化、化工等在内的工业以及航空、机场、铁路、宾馆、金融等行业在内的非工业。广东则主要以水泥、钢铁、陶瓷、石化等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为主。

  制定总量目标的程序与规范。与规划目标的衔接,征求主管部门、行业的意见,使制定的总量目标既能反映企业的实际需求,也形成有实质性约束的总量目标,科学合理的总量目标,既能兼顾经济发展需要,又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过快增长。包括对新进入者和退出者的处理。

  由于各省市的具体情况和减排目标各有不同,所以,在国家层面很难对总量控制范围和目标设置做出统一安排,但需要地方将总量目标制定的过程公开。为建设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应通过立法规定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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