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投诉
订阅
纠错
加入自媒体

【剖析】碳排放总量控制与碳交易试点省市具体做法

2015-10-16 02:36
老猫
关注

  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方核查机构负责对企业排放数据和活动进行检查,所以需要通过法律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切断企业和核证机构的利益输送,政府通过资质管理、保证金、复核等方式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通过立法,保障核查机构的独立性。

  深圳市明确了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建立了防止排放企业与核查机构“合谋”的机制。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控排单位不得连续三年选择同一家第三方核查机构或相同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

  建议:第一,从立法上构建完善有效的碳交易市场监管体系。第二,建立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政府规制框架。

  法律责任

  惩罚机制是谈排放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EU-ETS机制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排放企业在未完成减排任务时不仅要缴纳巨额罚金,下一年度仍应当提交同等数量超额排放的许可。明确的处罚措施提高了欧盟各成员国的执行力,保证了EU-ETS机制的市场信用及良好运行。

  试点省市均对不遵守《管理办法》的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罚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因此,建议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中明确规定对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涉及的管制企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如第三方核查机构)违规的处罚。

  总量控制制度的事后评估

  总量控制制度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需要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因此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定期对总量控制目标的合理性、运行绩效做出评估,据此对制度设计做出调整,以达到用较低的成本实现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总量控制评估的内容需要考虑对行业、对企业的影响,碳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有助于促进低碳技术的创新。还要加强对经济结构、能源结构转型状况,以及技术进步情况进行评估,以便及时调整总量控制目标。

  总量控制定期评估的程序。对于定期的评估制度,应首先明确评估的方式、内容、范围、标准和时间,建立数据库,并将评估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交易活动的参考。另外,可以通过抽查的方式来对市场参与者的碳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黑名单,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从试点省市的《管理办法》来看,各地都没有要求对碳交易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包括对碳交易的环境有效性、经济有效性以及对行业影响等方面作出评估,为完善制度设计提出政策建议。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余下全文
声明: 本文由入驻维科号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OFweek立场。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举报。

发表评论

0条评论,0人参与

请输入评论内容...

请输入评论/评论长度6~500个字

您提交的评论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继续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

文章纠错
x
*文字标题:
*纠错内容:
联系邮箱:
*验 证 码: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2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