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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情况

2016-03-15 11:20
逆光飞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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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制定实施,环境保护部启动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修订任务。在认真梳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三项标准草案,并分别于2015年1月和8月公开征求意见。

  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和征求意见情况,环境保护部组织标准编制单位修改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三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以及《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思路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并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思路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全文刊发,上述三项标准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可在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查询。

  一、工作背景和主要过程

  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在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中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也存在一系列不适应我国现阶段土壤环境保护形势的问题。环境保护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从2006年起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修订工作和新时期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技术支持由原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承担,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等单位协助开展。

  由于我国土壤环境介质复杂多样,而且土壤污染本身具有类型多、区域差异大、治理修复难度大等特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难度大、挑战性强。启动修订至今,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底数不清、对土壤环境问题认识不足、土壤环境管理思路不明等制约情况有所改善;但是,国内土壤环境标准和基准研究仍然薄弱,本标准在借鉴国外同类标准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尤其是国外相关标准中污染物含量限值难以参考;同时,新《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律、法规中关于环保标准的规定比较原则,缺少专门适用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修订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

  因此,本标准的修订过程必须融入了解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和土壤污染特征、厘清我国土壤环境管理思路和污染防控对策、完善土壤环境管理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明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作用定位的过程,同时也是广泛凝聚共识、集中各方智慧的过程。2006年启动该工作后,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了20多次专题工作会、研讨会,反复研究、梳理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结构、作用定位、主要内容,陆续安排了一系列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编制单位广泛调研了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管理文件、科研报告、调查数据,承担了中荷土壤环境标准国际合作项目、土壤环境标准制定方法学研究等环保公益科研项目,并于2008年编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全面支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

  针对国内急需开展的污染地块(场地)土壤环境管理,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壤污染风险管理理念和评估技术方法,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2月19日发布《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 术语》(HJ 682-2014)系列标准,部分缓解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的问题,为实施新《环境保护法》第32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提供了配套支撑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领导两次专门听取汇报,指导、部署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研究工作。按照会议精神,编制单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3项标准草案,于2015年1月和8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3项标准草案于2015年10月23日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专家审议意见,编制组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并向全国人大环资委相关领导做了专题汇报。

  2015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召开部长专题会议,听取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和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3项标准。会议认为,制修订3项标准是当前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对于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有重要意义;3项标准技术内容所体现的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结构、各类标准作用定位,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精神和政策原则衔接一致。会议要求,3项标准提请环境保护部部常务会审议之前,应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包括书面征求全国人大环资委等立法机关和国务院相关部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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