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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情况

2016-03-15 11:20
逆光飞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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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标准

  为支撑以上标准的实施,制修订一批土壤环境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土壤环保基础标准等配套技术标准。对于原国家环保总局针对上海世博会土壤环境管理、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管理等特殊需求制定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3-2006),待本次征求意见的三项标准发布实施后,废止《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停止执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两项标准中与《农用地环境质量标准》相同的项目。

  五、关于上位法和政策措施的需求与建议

  以上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需要《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充分考虑基于风险管控的土壤环境保护思路,建立覆盖、支持上述标准工作计划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例如: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的政府机构职责,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责任人的认定程序和认定方式,土壤环境风险评价和修复工作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等。

  鉴于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与大气、水环境保护标准有较大区别,建议《土壤污染防治法》在新《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的一般规定基础上,专门规定土壤环境的质量评价、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监测等各类标准规范的作用定位、制定原则、实施要求、监管制度。其中,对国家、地方两级标准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结合土壤环境的特点作出针对性规定,充分考虑土壤环境的地域差异性、复杂多样性,同时确保土壤污染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尺度一致。

  此外,从长远发展角度,对于土壤环境基准研究、人体健康与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学研究等土壤环保科研,也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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