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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情况

2016-03-15 11:20
逆光飞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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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系统设计、科学修订。借鉴国际通行的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思路,明确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后新标准的功能定位,分类制修订形成系列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形成可扩充、可完善的土壤环保标准体系新框架。

  三是有限目标、持续改进。鉴于土壤环境地域差异大、借鉴国外基准研究成果难度大,充分利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和国内土壤科研成果,对明显空白的建设用地补充制定新标准、对已有的农用地标准则适度修改,对缺乏新成果支持修改的技术内容暂不修改,不搞“大拆大建”。

  按照以上思路,本次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拟形成如下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框架:

  (一)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适度整合、调整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级、三级标准,形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筛选值、“体检”标准。

  鉴于农用地面积大、使用者分散,且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于国家粮食供应和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新标准继承“环境质量标准”的名称,由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开展例行监测、公布监测结果、制定保护规划。与大气、水环境保护规划不同的是,“超标”农用地土壤的环保规划目标不是必须将污染物含量降至低于标准限值以下,“达标”的含义是通过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根据土壤污染特征和评估结果,采取调理土壤性状、优化种植方式等措施将土壤污染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筛选指导值

  以HJ 25.3-2014规定的方法、模型为基础,兼顾国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特点、人体暴露参数,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作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筛选值、“体检”标准。

  考虑到建设用地面积小、其土壤环境保护责任人(业主、使用人等)相对容易明确,新标准不再采用“环境质量标准”的名称,由责任人依法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对于一些开发利用潜力大、商业价值高的建设用地,责任人可以投入较多修复成本,使土壤环境污染物含量降低至筛选值以下;对于其他建设用地,严格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提出可接受的修复目标及对应管控措施。责任人的认定方式和责任内容、对责任人履行责任的监管主体和程序等,须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中予以明确。

  考虑到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实际利用方式多样,不同地块之间的差异大,且我国土壤环境风险与基准研究基础还比较薄弱,HJ 25.3-2014大量借鉴了国外方法、模型,本次制订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在标准名称中增加“指导”二字,为各地制定、实施地方标准提供参考。依法制定地方标准的地区,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执行地方标准;未制定地方标准的地区,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地方标准必须满足HJ 25.3-2014规定的单一污染物致癌风险10-6、非致癌风险危害商小于1风险控制要求,不得放松;根据各地土壤环境特点和标准适用对象不同,地方标准中的土壤污染物含量值可能高于或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但其设定限值指标所依据的风险控制水平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

  (三)各地土壤环境背景值

  删除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一级标准,不再“一刀切”规定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背景值。国家另行制定“土壤环境背景值确定技术导则”,指导各地分别确定土壤环境背景值并备案。在分区细化明确土壤环境背景值之前,相关土壤环境风险评价可以参考本地区“七五”土壤环境背景调查结果。

  (四)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制定适用农用地土壤环境评价技术导则,并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系列技术导则(HJ 25.1~4-2014)相衔接,形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用于规范各类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路线和工作内容。该标准充分考虑土壤环境区域差异性、不可逆性等特点,从土壤超标评价和土壤污染物累积性评价两个方面细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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