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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建筑市场情况及25个省市建筑节能优惠政策大汇总

2016-06-02 10:15
老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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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省级地方政府绿色建筑激励政策的分类讨论

  在土地转让方面和土地规划方面,调研的25个省份(直辖市)中,分别约有41.9%和25.8%提出了在土地招拍出让规划阶段将绿色建筑作为前置条件,明确绿色建筑比例。这一前置性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效应,是政府规划部门项目考虑的依据。这种激励有强制性约束的特征,处于不同绿色建筑发展阶段、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建筑气候区和资源禀赋的地区,需要因地制宜。

  在财政补贴方面,主要基于星级标准、建筑面积、项目类型和项目上限等组合方式予以设计政策,有9个省份(直辖市)明确了对星级绿色建筑的财政补贴额度,不仅包含沿海地区,也有黄河中游和长江中游的省份,资助范围从10-60元/m2(上海对预制装配率达到25%的,资助提高到100元/m2),北京、上海和广东从二星级开始资助,有利于引导当地绿色建筑的星级结构水平;江苏和福建对一星级绿色建筑的激励提出了明确的奖励标准,但关于二星和三星的奖励标准未发布;陕西省作为黄河中游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但是在发展星级绿色建筑方面,提出了阶梯式量化财政补贴政策,奖励从10-20元/m2。

  针对单个绿色建筑项目,部分省市规定了资助额或上限,从5-600万元,其中东部沿海地区的上海,针对保障性住房,将补贴上限提高到1000万元。有利于绿色建筑规模化申报和绿色建筑发展向保障性住房倾斜的公共策略。国家当前正在着力发展保障房等民生工程,如果将绿色建筑与保障房计划协同推进,那么对绿色建筑政策目标的达成起到开源的作用。从经济发展的区域水平和地区绿色建筑技术的边际成本考虑,表2归纳的绿色建筑资助标准,可供已经提出财政补贴方向的省市参考。东北、西南和大西北地区应尽快提出针对绿色建筑的补贴量化标准。

  

  在信贷方面,安徽提出尝试,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的消费贷款利率可下浮0.5%、开发贷款利率可下浮1%,消费和开发贷款分别针对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开发贷款利率,此前,国家曾对经适房的开发贷款利率提出不超过10%的下浮空间,北京规定公租房、廉租房建设贷款,利率最高可下浮为同期基准利率的0.9倍。开发贷款利率下浮1%,对整体金融业务的平衡影响较小,对房地产企业激励程度则需要数量方面的衡算,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够将贷款利率下浮带来的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相平衡,那么建设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将基本被消纳。在绿色行动方案或规划中提出使用信贷激励政策的还包括北京、河南、安徽、山东、新疆、湖北、广西、山西、吉林和贵州,因此,均可借鉴安徽的做法并制定有利于绿色建筑信贷业务规模化发展的贷款利率优惠,激发企业和消费者选择建设和购买绿色建筑的意愿。

  容积率是规划建设部门有效控制建筑密度的约束性手段,是调节地块居住舒适度的重要指标,适当提高容积率,有利于开发商获取更大的商业价值。表3列出了调研的25个省份(直辖市)在容积率激励方面的量化政策。其一是基于星级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福建和贵州);其二是对实施绿色建筑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山西)。长沙于2012年在《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容积率奖励办法(试行)》中,为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污染浪费,就全装修住宅和全装修集成住宅的容积率奖励幅度分别为3-5%和4-6%。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13年1月起,单体10000m2以上的建筑,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审批规划时可给予0.1-0.2的容积率的奖励。以南京江宁水龙湾区域G75地块为例经本研究测算,1-3%的容积率奖励在提高开发商销售额(1.1-3.3千万元),同时使售房价下降20-60元/m2。广州正在制订新的绿色建筑容积率核定办法,将参考新加坡等地的做法,对执行情况好的建筑进行1%~2%的建筑面积补偿。因此,通过该措施,可以适当提高开发商的商业盈利,并微弱地调节消费者的购买价格意向。山西就采用绿色建筑技术而造成的建筑面积增加而不纳入建筑容积率计算,符合技术实际,具有良好的推广借鉴意义。对于规划建设部门,容积率奖励是最直接、可操作的方法。在沿海地区提高容积率能够极大激发开发商的规划建设意愿;在东北地区、黄河中游和长江中游等地区,实施容积率奖励,有利于适当平衡开发商的收益;而将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计算范围,则适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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