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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毒地”事件舆情追踪溯源

2016-06-12 12:04
吃瓜天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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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上述现状,“土十条”第七条明确提出,“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这使得依赖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的修复项目,将面临控制修复成本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之间的取舍--

  遵照执行,采用水泥窑焚烧技术的修复成本将大幅提升,挤压开发商利润空间。

  2016年5月,中科院地理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863计划土壤修复领域首席专家陈同斌接受三联生活周刊采访时指出,“土壤修复的科学规律,无法满足房地产开发商对速度的要求。”可以想见,在“土十条”的政策背景下,修复技术的选择和修复方案的设计,未来不再能仅仅从商业利益和成本因素来考量,更不能单方面以开发商意志为转移。

  谁可以对不能很好控制二次污染的技术方案说不?

  地方政府,技术专家,媒体,公众。

  三、预防“双暴聚合”:给市长的三条建议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认为,妥善处理毒地修复成本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矛盾,地方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综合舆论建言和毒地舆情风险调研结果,特向城市市长们提出三条建议:

  1、遵循“土十条”规定,让公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建设用地中,那些让人居住和逗留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哪些建于曾经的“毒地”之上?公众很难知情。相关网站上找不到足够的信息,开发商的宣传也未见明确提示。正因为如此,许多人居住多年之后,才知道动用几代人积蓄外加贷款所买的房子,竟建在“毒地”之上,其愤懑可知。地方政府可否将“居住环境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化,并纳入政府网站服务指南等栏目?

  对于已经启动修复的毒地项目,对媒体、公众关于二次污染和除毒不尽等问题的质疑,要尽快、正面、客观回应,不回避问题,积极主动解决问题,避免公众猜疑进而谣言四起,让政府成为众矢之的。新华网江苏频道2014年的报道显示,早在2008年常州市就已经启动了土壤污染调查及修复,2014年常州市已经完成了两批共75块场所的污染情况摸底调查,应该说常州市谋求向绿色发展转变,毒地治理抓得早,治理意识也很到位。但“常外毒地事件”一经爆出,此前政府的辛苦和努力被淡化,政府形象在舆论层面留下经久不去的负面标签。

  社会监督作为制衡开发商不当行为的力量,也是政府主导城市毒地开发真正走向绿色循环的重要支持,更是激发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土壤污染治理的必要途径。

  2、做民心工程,到毒地规划的源头去解决问题

  2016年4月19日,环保部陈吉宁部长在“展望十三五”系列报告会上表示,土壤污染防治的思路与水和大气的治理有很大不同,关键是风险管控,要先知道一块污染土壤对饮用水和空气有什么风险,然后通过改变土地用途消除这一风险。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则指出,土壤修复行业还没有成熟的商业模式,不具备大规模修复的条件,未来风险管控将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方向,不一定所有的污染土地都要马上治理。

  “土十条”第四条明确提出,要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从土壤污染严重,到出台政策、完善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同样经历了从大乱到大治的过程,其治理污染土壤的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比如,国外将“可持续性修复”定义为“实施修复技术带来的效果一定要大于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意指修复过程必产生不利环境影响,没有把握实现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就不要轻易动手。再比如,澳大利亚很多受污染严重的土地经评估和权衡后,最终并没有转型成商住用地。获得过多项大奖的澳大利亚BP石油公司遗址公园就是在原BP石油公司场地改造后建成的。英美等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受污染严重的土地也往往被建成大型森林公园,通过广种树木植被、建立生态系统等使土壤得以自然修复。我们的城市,是否也需要对毒地的恢复多一点耐心,从而摒弃在毒地用途规划上的急功近利,将土壤污染治理真正做成安心工程、民心工程?

  城市毒地如果必须规划成住宅、商用,最终让购房人埋单,去承担人居环境安全风险。那就一定要详细规划,反复论证,选好修复技术,除毒务尽,控制二次污染。如此才能从源头防止毒地舆情演变成“双暴聚合”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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