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到2014年底,完成全省范围内1576家加油站、16个储油库、1017台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在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指导、协调、配合)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二)加强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2014年6月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制定或完善工程建设工地和道路交通扬尘管理措施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的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要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按指定路线运输。2017年底前,渣土运输车辆基本安装卫星定位系统。13个设市城市建成区内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现有合法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到2015年底,13个设市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取缔燃煤明火炉灶。到2017年底,县城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取缔燃煤明火炉灶。(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三)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建设城市慢行系统,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城市周边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提升燃油品质。在2013年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基础上,到2014年底,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2017年底,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经检测不达标车辆不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快省、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确保在2015年底前省级和9个市(州)的10个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全部投运。(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到2014年底,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全部建成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黄绿标”管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13个设市城市建成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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