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二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发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二十八)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十)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一)推动公众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空气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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