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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2014-05-2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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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2015年底前,建成88个县(市、区、特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二十一)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采取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环评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通过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执法,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管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二十二)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从2014年起,按城市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每月公布13个设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2015年,各市(州)每月公布辖区内县(市、区、特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三)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能力。建立统一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2014年底,在线传输率达到95%,传输有效率超过80%。2014年底,完成省级和贵阳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PM2 5)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2015年底,其余设市城市逐步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平台、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和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二十四)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2014年底前,全省9个市(州)中心城市和其余4个设市城市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引导公众做好防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九、建立责任体系,加强目标考核

  (二十五)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将可吸入颗粒物改善指标和重点任务逐级分解到县(市、区、特区)政府,制定2014-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人,确保可吸入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六)定期检查、评估目标完成情况。建立省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强有力地推进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检查及考核办法,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年度考核奖惩机制,每年初组织对各地上一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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